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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研究的历史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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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3日出版 1997年9月5日创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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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华人性别与性倾向研究会(CSSSM)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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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研究的历史演变

             二 言

  从古埃及的同性相爱壁画到中国的余桃断袖传说,有关同性恋的
描述曾经在各个社会的许多阶段出现过,但由于同性恋人群的隐秘性
和同性恋议题的敏感性,同性恋研究的产生和发展与人们在人性认识
方面的进步以及自然与社会科学的发展息息相关。在过去的一两百年
中,欧美各国对同性恋的态度走过了罪行化至非罪化和病理化至非病
理化的曲折过程,其中同性恋研究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目
的就在于概述欧美同性恋研究的发展轨迹。

◇  古希腊同性恋的伦理基础

  目前所发现的有关同性恋的文字记载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希腊
神话中也不乏同性情侣,比如众神之神宙斯和牧羊人加米尼德,以及
勇士阿喀琉斯和帕特洛克罗斯。斯巴达最英勇的军团就是由同性伴侣
组成,在敌人攻陷关卡时,军团士兵集体自戕,双双死于伴侣的怀抱,
写下了殉国殉情的壮丽篇章,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还专门提到了
这段史实。

  古希腊崇尚男性美,爱慕同性被视为强烈男子气概的表现,柏拉
图的《会饮篇》里谈到苏格拉底如此看待同性间的爱慕:“众所周知,
爱与爱神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只有一位爱神,那么只会有一种爱,但
因为有了两位爱神,所以就产生了两种爱。难道我说错了吗?年长的
天之爱神没有母亲,她是天王星的女儿;年小的地之爱神是宙斯和狄
翁娜的女儿……地之爱神留给人间的爱为女性所感受到……而天之爱
神留给人间的爱来自一位没有女性躯体的母亲……感受到这种爱的人
就是男性。”在这里,苏格拉底试图从当时的哲学和传说出发,阐明
同性恋产生的原因。

  虽然苏格拉底对同性恋情的表述充满诗意,但古希腊同性恋关系
往往体现出双方的权力不平衡,其典型表现为仆人和主人之间,学生
和老师之间。老师将智慧传与学生,学生向老师奉献青春,这种关系
受到当时道德标准的赞同。不过,在权力关系中处于上风的一方在性
行为中必须担任主动角色,不然就为法律所不容。公元前346年,
一位名为蒂马楚斯的雅典公民在和中下层阶级的年轻男子发生性关系
时担任被动方,结果被逐出了雅典城。

  虽然古希腊距今甚远,但基于权力不平衡而形成的同性恋关系并
非古希腊的“特产”。二十世纪初,人类学家考察巴布亚新几内亚的
桑比亚部落时,发现该部落盛行这样的规矩,每一位青少年男子都有
一位成年的长者担任其导者,青少年为长者提供口交服务并吞食长者
的精液,理由是吸吮长者的精液有助于成长。

  监狱和军队里的同性关系是境遇性同性恋的典型表现,人们一般
认为是由于异性的缺乏而使同性成为替代式的性对象,但这种看法忽
略了权力竞争的作用,其表现形式包括打架或拉帮结派,等等。被征
服的弱方或输方在性行为中担任被动方,通过为对方提供性服务来换
取人身保护。在前苏联的监狱禁止同性恋,但监狱犯人之间常玩扑克
游戏,输方在性行为中担任被动方。可见,在这种环境下,性是权力
竞争的产物,这和我们现今常言的的基于两情相悦的同性恋有着很大
不同。
 
◇ 同性恋罪行化和非罪化

  人类发展初期重视劳动力的规模,因此全球各个文明几乎都走过
生殖崇拜的阶段。由于同性间性行为不伴有生育功能,因此即使没有
受到强烈谴责或惩罚,至多也是被视为有闲阶级的“奇趣”而在众人
的调侃中受到容忍,当事人(尤其是男性)也必须完成娶妻生子的职
责,古希腊和近古中国都是如此。

  历史上,同宗于犹太教的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获得统治地位后,经
书中谴责同性恋的条文也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圣经》是西方文明的
重要基础之一,历史上也是很多欧美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基础。《圣
经》训导中浓厚的生育崇拜是反对同性恋的最根本理由。《旧约全书》
的首章《创世纪》中,上帝要求亚当和夏娃“多生多育”。《歌林多
前书》和《提摩太前书》称同性性行为中的主动方为“与男人一起不
自重的人”,被动方为“娘娘腔”。《罗马书》谴责那些“弃妇人不
用,却在相互之间泄欲”的男子。《利未纪》中称:“不可与男人同
卧,当与妇人同卧,这是可憎的。”

  不过《圣经》和《可兰经》中谴责同性恋的最标准章节源自《旧
约》中提的所多玛和娥摩拉两个城市遭受毁灭的故事。传说两名乔装
的天使在罗得家里借宿。当地居民在夜里前来砸门,要强暴外来客人。
罗得献出他的两名女儿来满足他们的淫欲,但遭到拒绝。天使使出弥
障法才将这些暴民驱走。次日,上帝指引罗得一家逃出城后,焚毁了
所多玛和同样邪恶的邻城娥摩拉。在“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
词问世之前,“鸡奸”(sodomy)一词往往被用来指代同性恋性行为,
而sodomy就是源自“索多玛”(Sodom)。

  十三世纪的圣托马斯·阿奎纳斯是天主教历史上的著名学者,他
将《圣经》与古希腊的哲学思维相结合,写就《神学总论》,为以后
基督教的发展指定了方向。阿奎纳斯从神学立场出发反对同性恋,标
志著基督教恐同主义的神学化。他认为,任何性行为都将人的本能贬
低到动物的层次,同性恋完全受欲望的驱使,以快感为唯一目的,因
此不符合人的本性。男子之间的触摸和亲吻等亲昵举动不一定出于邪
恶意图,但这些举动会将人引向快感,因此极具危险。精液的目的在
于生育,任何可避免的浪费都是不正当的,而同性恋行为只会造成这
种浪费。

    “(同性恋)违反了性行为造福人类的自然规律,实为
  不规之恶。它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发生。首先,女气带来的不
  洁使人为满足淫乐而交合(此处指手淫);其二,与动物发
  生交合,就是我们所说的兽奸;其三,与错误的性别交合,
  即保罗所说的男男或女女交合,这就是鸡奸的罪恶;其四,
  在交合中将器官作不正当的使用或者象禽兽一般使用器官
  (此处指口交等动作)。”

  宗教对于同性恋的谴责,至今仍然是西方社会反对同性恋的主要
理由。虽然目前有一些学者通过考证,对《圣经》中反对同性恋的条
文提出质疑,比如耶鲁大学的历史学者约翰·波斯威尔查阅了大量的
历史文献后,得出以下结论:同性恋的谴责并不是基督教的原意,很
多对同性恋的谴责是来自文本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而且这种谴责
始于十三和十四世纪,是基督教神学化的产物之一。不过,这些研究
证据未能在总体上撼动教会的恐同思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当有限。
全球目前有一定数量的国家仍然在刑法中保留对同性恋行为的惩罚条
文,主要集中在阿拉伯地区和一些殖民地时期受基督教影响的非洲国
家。即使在同性恋行为获得合法化地位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宗教也往
往是人们歧视同性恋者和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理由。

  同性恋罪行化的主要根据是宗教教义和道德标准,那么同性恋非
罪化也必定从这两方面解结,促使法律朝世俗化和非道德化方向变革。

  在欧洲革命前,很多国家的法律沿袭自基督教教规,这一切在拿
破仑革命后得到了很大改观,而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杰洛米·
边沁所倡导的法律改革与此颇有关联。边沁是功利主义流派的创始人。
功利主义原则不探究行为的道德实质,只是从结果来判定行为的好坏,
如果一个行为在总体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福利,那就是可取的。边沁写
道,基于自愿的同性恋关系给当事人双方带来欢愉,同时不影响旁人
的生活质量,为什么要对此加以惩罚?假如因为同性恋行为不伴有生
育功能而受到惩罚的话,那么禁欲的僧侣们“个个应该被慢火烤死”。
虽然边沁有关同性恋非罪化的论述直到二十世纪中期才见天日,但功
利主义思想对拿破仑在欧洲推动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促进了法律
在欧洲很多地区的世俗化,包括法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废除了惩罚同性
恋行为的刑法条文。

  到了二十世纪中期,同性恋议题再次引起欧美司法界的关注,英
国出台了《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的基本论点就是法律不应该成为
道德的代言人,法律要规范和禁止的是那些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而
不是捍卫传统道德。成人出于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并不扰乱社会秩序,
不应该成为法律管制的内容,虽然这种行为不符合主流道德。

◇ 同性恋病理化和非病理化

  同性恋病理化/非病理化的过程始于十九世纪。病理化将同性恋
归于某些生理和心理成因,虽然这些理论已经受到现代科学的摈弃,
但一些国家将同性恋视为疾病后,减轻或取消了对同性恋行为的惩罚,
因此病理化在产生和传播初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十七世纪后的工业革命促进了人类生产力的飞跃发展,对廉价劳
动力的需求激增,使大批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的规模迅速扩大。
涌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中以男性为多,男性人口的密集导致了人均空间
的狭小,男性相遇的机会大大增加,各大城市的公共设施地点自发出
现了同性恋者出没的“渔场”,即男同性恋者隐秘集聚的设施和场地,
这些场地一般对人免费开放,但同时伴有一定的隐私空间,比如车站、
带有树林和厕所的公园等地。在“渔场”里,同性恋者一般用眼神和
某些特定的肢体语言发出求媾信号,对同性恋不甚了解的圈外人即使
不经意偶而步入这些场所,一般也不察觉到有何异常。随著劳工阶级
的扩充,有一部分人开始通过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而赚取收入,以中上
层人士为主要客户,这使本来只是局限与贵族庭院之内的同性恋现象
走到了社会中间,而报禁的解除使这些现象开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十九世纪中期,随著行为科学的产生,一些医学家开始关注人类
的性行为。1849年,瑞士医生克洛德·弗朗索瓦·米基亚发表了
有史以来第一篇有关“性变态”的医学论文。他在文中首次提出,同
性恋是天生的生理缺陷所致。 

  十九世纪后期,德国律师卡尔·亨利希·乌尔利克斯从自己的成
长经历出发,认为同性恋不是道德败坏或者堕落,而是一种天生的本
性。他受柏拉图《会饮篇》的启发,借助当时胚胎学的研究成果,认
为人生来并不只有泾渭分明的两种性别,同性恋者属于介于男女之间
的“第三性”。男同性恋者在出生时具有了男性的器官和女性的头脑;
女同性恋者则正好相反。乌尔利克斯将自己的看法写成小册子,自费
印刷后投寄给各地的知名学者。有关同性恋先天性的观点引起了一些
医学界人士的关注,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医生理查·冯·克拉夫特─埃
宾就是受此影响后,开始研究同性恋。

  克拉夫特─埃宾曾经对一些前来求助的同性恋“患者”做过一些
临床观察。他从神经学和退化理论出发,根据临床经验写成了《性心
理疾病》,该书第一部分就是论述同性恋的《性倒错》。虽然克拉夫
特─埃宾无法指明导致同性恋的确切生理原因,但他暗示许多同性恋
者来自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有心理疾病的家庭,家庭本身的“污浊”
诱发了当事人的内在“缺陷”。此书集中反映了当时专家们提倡的将
各种性变态行为进行病理化的观点,因此受到医学界同行的欢迎。更
重要的是,在同性恋普遍被刑事化或者受到道德谴责的当时,此书独
树一帜地坚持道德中立的态度,提倡以病理化来取代罪行化,使同性
恋者免于牢狱之灾。尽管将之归为疾病,克拉夫特─埃宾本人从与同
性恋者的接触中得出结论:同性恋者被“治愈”的希望微乎其微。
    
  除了从生理条件上探讨同性恋的病理以外,也有学者从心理学角
度出发做出探讨,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奥地利精神分析专家西格蒙
·弗洛伊德。传统精神分析将性欲视为人格框架的基础,试图用“恋
母情结论”来解释同性恋的成因,认为孩童经历对于个人成长有着重
要影响。如果一名男孩来自强母弱父的家庭,他与母亲的关系必然过
于亲密,长大后势必缺乏应有的男性气质,因此他试图寻找一名具有
强悍雄性气概的男性伴侣来做自我弥补──这就是男同性恋的情感起
源。精神分析法同时认为,每人在青少年时期都会经历同性恋情阶段,
有的人后来发展成异性恋者,有些人则一直无法挣脱这个“停滞”状
态,成长为同性恋者。弗洛伊德在晚年时对同性恋的看法发生了改变,
倾向于认同其正常性,但此时已为时过晚,恋母情结论点已经受到了
精神卫生界的广泛赞同,影响至深,包括传入中国。

  在克拉夫特─埃宾竭力将同性恋病理化的同时,英国出版界发生
了几件震惊世界的“丑闻”。1895年,爱尔兰作家因奥斯卡·王
尔德因同性恋而遭到起诉,他在法庭上试图用诗意化的语言来为这种
“不可言名的爱情”辩护,但遭败诉。王尔德案发后两年,心理学家
霭理士写就《性倒错》一书,作为专著《性心理学》的一部分。霭理
士自从发现妻子是名同性恋者后,开始关注这个议题。《性倒错》一
书首次在英语世界里提出了同性恋非罪非病的观点,认为它是亘古以
来就存在的人类正常性倾向种类之一。虽然此书被禁止在英国本土发
行,但外文译本陆续传入了其它国家(包括中国),成为与同性恋病
理化观点相左的最具影响力的医学著作。作家雷德克利夫·霍尔对蔼
理士的理论深表赞同,以此为参照写成了女同性恋经典小说《寂寞之
井》,此书在英国遭到查禁时引发的诉讼官司再次将同性恋推向主流
媒体。与霭理士有过密切合作关系的文史学者约翰·艾丁顿·西蒙兹
将自己的一生经历写入了《回忆录》,哀婉真切的文笔坦然地道出了
同性恋在生命中所不可承受之重,这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第一本同性
恋者自传。剑桥大学的自由派知识分子组成的“布鲁斯布里集团”以
同性恋或双性恋学者为主要成员,其中包括历史学家列顿·斯特拉奇
和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等,小说家E·M·福斯特和弗吉尼亚·吴
尔芙则将同性恋情隐晦地融入作品表达中。与此同时,学者兼诗人爱
德华·卡宾特则在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开始为妇女和同性恋者的
平等权益而呼吁。美国民族诗人瓦尔特·惠特曼谱写了大量讴歌同性
爱情的浪漫诗篇,但在出版前将所有对同性爱侣的称谓改成了异性。

  二十世纪初,德国柏林成为欧洲同性恋权益运动的中心。身为同
性恋者的性学家马格努斯·赫希费尔德成立了科学人道委员会,致力
于人类性健康研究,并对同性恋加以特别关注。赫希费尔德在学生和
矿工中展开社会调查,结果发现大约1%的男性只受到同性的性吸引。
这是人类有史以来首次举行的有关同性恋者占人口比例的社会调查。
除此之外,赫希费尔德还展开一系列社会活动,征集到爱因斯坦、弗
洛依德、肖伯纳和托尔斯泰等名人的签名,敦促德国政府废除刑法中
惩罚同性恋行为的第175条款。这些研究和社会工作因纳粹势力的
扩张而被中止。二战爆发前后,德国同性恋者被斥为“有辱日尔曼民
族”而受到逮捕,并被关入了集中营,囚徒们佩戴的粉红三角后来成
为同性恋权益运动的象征之一。  
    
  直至二十世纪中期,病理化和正常论之间理论中,有的是研究者
自己主观臆想出来的(比如弗洛伊德的恋母情结论和乌尔克利斯的
“第三性”理论),他们设想出某种理论去套同性恋的现实,但缺乏
实证依据。即使有的理论积累了一定的临床依据,比如克拉夫特─埃
宾对前来求诊的同性恋者进行了细心观察和访谈,但他没有考虑到环
境和社会压力对同性恋者心理状况的影响,只是简单把同性恋成因归
结为父母双方。医院院墙外心理状况良好的同性恋者没有被观察到,
于是样本的偏差使理论偏离了对现实的真实反映。

  弗洛伊德用“强母弱父”来解释同性恋成因的致命缺陷在于,他
混淆了相关与动因之间的区别。动因预示著因果关系,相关预示著两
个事物同时出现增减趋势,但并不预示着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说人
们收入提高后,吃饭馆的次数增多了,买的衣服也多了,那么收入提
高消费增加的动因,但人们吃饭馆次数多了衣物消费增多的缘故,即
这两个行为之间只是有着相关,但并不存在动因关系。从这个例子联
想到弗洛伊德有关“弱父强母”导致同性恋的解释,我们不妨也可以
问一下:是否父母本身具有的某种生理或心理机制造成了“弱父强母”
的现实,而同一种生理或心理机制也对出生的孩子的性倾向施加了某
些影响,或者说影响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经决定了,即“弱父强母”和
后来的同性恋倾向之间也许只是某种相关,但难说前者就是后者的成
因,况且从现在积累的证据来看,“弱父强母”的家庭模式与后来的
同性恋倾向之间的相关证据并不强烈。用“强母弱父”或“恋母情结”
作为同性恋产生的成因已经受到了现代科学的摈弃。

  不仅动因和相关之间经常被混淆,目前一些有关同性恋研究在呈
现数据方面由于方法论的错误,容易产生知识误导。比如国内有一项
研究声称对254例同性恋进入了深入调查,结果认为早期所受不良
影响或错误对待是被忽略的一个最重要的同性恋成因,调查发现同性
恋者中,儿童期以母亲照顾为主的占77.3%,男扮女妆、反性别抚养
或遭受错误性别教育的比例也相当高。但研究者没有拿异性恋者来做
比较,何以说明77.3%这个数据就很高呢?难道异性恋者小时候不是
主要受到母亲的照顾吗?可见没有异性恋者做对比组,光拿出同性恋
者的数据,看似很科学,但这里数据只是一种修饰,是伪科学的做法。
还有一例,南京脑科医院1000例同性恋的临床资料及分析,结果发现
从小被成人作反性别抚养的占20.6%,从小就开始长期生活于由母亲
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占17%,长期生活在异性环境中62.4%,他得出结
论同性恋100%与从小的性别环境和母亲影响有关。乍一看,似乎言
之凿凿,但这个问卷预设了结论,不管调查得来的数据如何,结果都
归向预设的结论,这种研究也是毫无意义的。

  福柯在《性史》一书中,将同性恋病理化视为同性恋标签的产生。
他还曾说,在此之前没有同性恋者,只有同性恋行为。一些读者和学
者误认为这是倾向于赞同同性恋的后天性,或者同性恋是在十八世纪
以后才在人类社会中出现。其实这是对福柯所倡的社会建构主义在论
述同性恋方面的误解。建构论著重于“同性恋者”这一身份标签的产
生,关注医学界如何给同性恋者贴上情绪不稳、有自杀倾向等标签,
但它并不探究同性相吸的源因为何。同性恋先天性研究从人的脑部、
基因和胚胎发展的过程,看看有没有受到母体的影响,然后这种影响
以后可能就会导致这个婴儿发展为同性恋,所以它探求是欲望的源因。
标签对欲望的描述和评判不一定正确,评判只是反映了道德规范或者
社会规范,比如同性恋人群和异性恋人群中,都有一部分成员具有情
绪不稳或有自杀倾向等特征,也有很多心理状态良好的人,但同性恋
本身并不会导致情绪不稳或自杀倾向。所以说,建构论和先天论的生
物研究不但不互为冲突或矛盾,而且具有互补性。我们常听到的是酷
儿理论就是以社会建构论为基础,但它的前提并非同性恋后天论。

◇ 现代科学对同性恋正常化的决定性影响
 
  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各国有关同性恋正常性的研究虽然在当时
产生过一些积极影响,但国别与语言差异使交流缺乏,年代的断层也
使各研究之间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这些障碍使正常性研究难以对病
理化学说造成有效冲击。二十世纪四十和五十年代,精神分析说成为
精神病学的主导学说,“强母弱父”的家庭模式成为同性恋起源的标
准解释,但这一学说在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等各方面
的冲击下日显苍白,并最终淡出了医学舞台。

  1948年,来自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尔弗莱德·金赛博士为
首的研究小组发表了《男性性行为研究》。该小组通过对5300名男子
的详细调查表明,有37%的人在青少年至老年时期有过同性性行为,
有10%的人在一生中至少有三年从事单纯的同性性行为。这项统计
数字告诉同性恋者:他们在世上并不孤单,他们同属于一个隐秘而庞
大的群体。金赛报告同时对于惩罚同性恋行为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如果同性性行为是一种犯罪,那么相当一部分的男子应该被
判罪坐牢。金赛同时承认,同性恋是人类的基本能力之一,不应该将
异性恋视为唯一正常的生物导向,而将同性恋列为病态;即使将同性
恋列为病态而对此加以压制,也不能阻止下一代同性恋者的产生。

  五十年代初,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奇发表了
《性行为模式》一书。该书通过对跨文化人类性行为的研究,发现同
性恋不仅在大多数文化中被视为正常,而且有些社会还特许某些成员
如此行为;在灵长类动物中也发现了同性恋行为的迹象。从这些材料
中,他们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人类原始
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的能力。福特和比奇
在暗示同性恋先天性的同时,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性爱表达
方式,并对精神病医生理想当然所具有的干涉权力提出了质疑。

  从精神卫生角度研究同性恋正常性的先锋是心理学家艾弗伦·胡
克博士。胡克比较了30名已经坦然地接受了自己性倾向的同性恋者
和30名在职业背景和智力状况方面条件相近的异性恋者的心理状态,
发现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程度丝毫不亚于异性恋者,老练的精神病学
家根本无法将两者区分开来。她因此得出结论:同性恋之所谓的病态
其实是社会压制的结果,“治疗”同性恋的良方在于社会和大众的宽
容和理解。胡克的研究方法简单且直接了当,是迄今为止有关同性恋
正常性研究的最经典之作。

  金赛、福特、比奇和胡克等人从实证的角度严厉地质疑了同性恋
病理化的医学根据,但真正对精神病学理论提出挑战的则是激进派精
神病专家托马斯·萨斯和医科毕业的法国历史学家、哲学家米歇尔·
福柯。福柯所倡的社会建构主义认为,历史上本来只有与同性发生性
行为的人(即鸡奸者),人为建构起来的“同性恋”概念将个体的行
为视为某个群体的特征,从而使针对个人性行为的谴责扩展到对这一
群体的迫害与压制。他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指出,医学赋予医生
定义疾病的权力,而精神病家从自己所处的正常状态出发,将偏离这
种状态的人定为精神病患者;殊不知,常人所处的世界从那些“患者”
的目光来看,则是不正常的。因此,所谓“正常”的标准是相对的,
是精神病学家霸权的体现。萨斯用社会建构主义学说对同性恋病理说
发起猛烈攻击,认为精神病学家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医学权力,将同性
恋定义为疾病,白衣天使表面上提倡人道的治疗,实质上却承袭了牧
师和警察的衣钵,为同性恋者解除道德和法律枷锁的同时,却给他们
套上了科学的镣铐。

  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经过对有关同性恋正常性和病理化
研究的仔细审查与比较,做出了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
“一夜之间,千百万人得到了治愈”。美国心理学会也于次年做出了
类似的决定。当时仅在《疾病分类与统计手册》中保留了“自我不和
谐的同性恋”分类,认为心理状态不佳的同性恋者仍然需要医学帮助。
但很快有学者指出,依此类推的话,在现今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仍然
存在的社会环境里,也有人会因为种族身份和性别原因而承受着心理
压力,那么疾病分类是否也应该纳入“自我不和谐的种族身份”和
“自我不和谐的性别”呢?但这样做无疑为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提供
了医学支持。八十年代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分类被剔除。
1992年,联合国卫生组织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标志著同性恋的
正常性完全受到了国际医学界的确认。 

◇ 同性恋研究的一些新趋势

  同性恋非罪化在欧美各国基本上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
左右完成(见注),而同性恋研究也于七十年代初起步,并在很大程
度上是与美国同性恋运动的发展相辅相成。虽然目前美国在同性恋权
益进步方面做得并不出色(比如至今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禁止在就
业方面歧视同性恋者的法律),但美国的同性恋研究在全球占有很大
优势,这里面牵涉到诸多原因,比如发达的科学技术和为数众多的科
研人员(包括社会科学在内),以及人口众多使研究样本比较容易找,
等等。此外,由于同性恋研究本身牵涉到道德、政治、宗教和历史等,
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因此有关的学术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
保障,同时让学者享受充分的自由,并且能够获得部分研究资金。五
十年代初,金赛的性学研究曾经因为受到一些保守势力的反对而迫使
洛克菲勒基金会取消了赞助,但现在类似的干涉已经非常少见。

  八十年代中期爆发的艾滋病是同性恋权益运动的一大挫折。尽管
如此,抵抗艾滋病使同性恋社区的力量走向整合,也加紧了社区与学
术界的联系。由于艾滋病防控对同性恋人群的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它
也成为同性恋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八十年代初期和中期的艾滋病研
究者中,有很多人就是同性恋者。在爆发初期,艾滋病曾经被称为
“同性恋癌症”,但后来随着艾滋病在异性恋人群中的蔓延和国家研
究拨款的大幅度提升,艾滋病迅速成为医学研究的主流内容,吸引了
大批异性恋学者的参与,使该研究成为沟通同性恋人群和主流人群的
渠道之一,起初在同性恋人群中大张旗鼓的安全性行为宣传也随即迅
速扩展到异性恋人群,使之成为全民共识,这对于有效地遏制疾病传
播起了关键作用。

  九十年代初,生物与医学研究技术的进步将同性恋先天性研究提
上了日程。其中有关前下丘脑间隙核的大小和染色体研究直接探求同
性恋的生物成因,针对女同性恋者的耳波研究和手指长短比较则通过
相关性探讨来试图为同性恋先天性提供佐证。虽然这些研究统计数字
支持事先的假设,但由于重复实验的难度较大,其结论尚未受到确定。
可以说,有关同性恋先天性的研究仍处于起步,但同性恋究竟是先天
形成还是后天养成,这是困惑很多人──尤其是异性恋者──的问题,
并影响到大众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因此有关同性恋先天性的生物学
证据即使不很成熟,也能够引起主流媒体的相当重视。

  目前的同性恋研究已经涉及到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
经济学和美学等各个领域,学术界普遍将同性恋者视为类似于妇女或
者有色人种的弱势群体,探讨他们的行为、健康、伴侣关系以至法律
权益和同性婚姻等议题。基因学的发展使一些学者开始探讨同性恋存
在的社会和历史意义,如社会生物学家爱德华·威尔逊在《谈人性》
一书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同性恋者可能是罕见的助人精神的基因携带
者,因为同性性行为完全没有生育目的,所以同性恋者注定会造益社
会。学者也经常被邀请上电视或者法庭,就有关同性恋议题发表看法,
比如1996年的夏威夷同性婚姻合法化辩论,1998年佛蒙特州同性伴侣
关系合法化辩论,等等。由于同性婚姻近年来已经成为美国政治对抗
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也吸引了一些并不以同性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
知名学者也在发表的书刊中加入了阐述同性恋的章节,如芝加哥大学
的马莎·纳斯波姆教授在《性与社会正义》和理查德·波斯涅教授在
《性与理智》中,专门有阐述同性恋权益的章节。纳斯波姆教授还曾
出庭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作证。同性伴侣抚养大的孩子的性倾
向认同也是一个重要议题,研究结果一致标明,同性伴侣和异性恋家
庭抚养大孩子在性倾向上面有什么区别,统计结果表明没有差别。

  目前,同性恋研究虽然已经渗透进入各个学科,但它并非只是这
些学科的附加分支,同性恋研究也不以同性恋人群画地为牢。七十年
代初,福柯在旧金山的同性恋澡堂里的经历出发,认为快感可以被建
构,他因此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建构论。华盛顿大学的约翰·高特曼和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伯特·列文森比较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在处
理争端方法的异同,结果发现同性伴侣在冲突面前更持乐观态度,也
表示出更多的关爱和幽默。同性伴侣在接受批评时,或者双方意见不
合时,态度也更为积极。高特曼指出:“在情感方面,同性伴侣和异
性伴侣也许基于不同的原则,异性伴侣也许可以从同性伴侣那里学到
不少东西……同性伴侣在平等和权力方面更为敏感,因此也能够对伴
侣表示出更多的尊重,而异性恋关系总是难以避免大男子主义。”随
着同性恋人群的进一步融入社会,进一步得到正视,同性恋研究的启
示将延伸至其他人群。


注: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萨斯州的反鸡奸法
违宪,残存在13个州的反鸡奸法被同时取缔,此举表明同性恋行为
在全美取得完全合法化的地位。但在此之前,一些州尚存的反鸡奸法
从七十年代开始,已经基本不付诸于实施。